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
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
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分别实施完毕,
公司此次回购注销 10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13,500
股限制性股票需相应调整回购价格。董事会已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作出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项。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永祥
施 平
刘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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