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玺通讯员程志会)日前,天津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关于《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据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天津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同时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据了解,企业申请创业房租补贴,应按程序向租赁房屋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天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此外,《办法》还对暂停发放创业房租补贴及取消享受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创业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标签: